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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会等级标准

丝印特印网    2016-02-25

    【集萃网观察】2002年10月16日,中国商业联合会在京召开《展览会等级的划分及评定》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送审稿审定会。审定会在《中国会展》杂志社举行。出席会议的有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门、展览会主、承办单位、展览服务及专业媒体等方面的代表。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秘书长徐敏就制定中国会展行业第一个行业标准代表起草单位做了编制说明,与会代表对《标准》进行了认真的逐条审定,并发表了意见。该《标准》作为中国会展业的第一个行业标准,必将对中国会展业的发展产生现实和深远的影响。
   
      《标准》制订的背景
   
      据了解,会展行业部分有识之士早在几年前就呼吁制订行业标准,但时机一直不成熟。我国加入WTO以后,会展业面临与国际同业接轨的问题。特别是在中国会展业高速发展,国家经贸委即将取消对国内展览会的审批制度,会展行业管理体制亟需改革的形势下,制订一个可行的行业标准就显得十分迫切了。
   
      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副局长邸建凯指出,目前中国会展业正以每年20%的速度递增,同时也出现了一批规模大、专业化、市场化水平高的品牌展会。但是,良好的发展势头不能回避市场存在的问题。首先,展览市场的秩序不够规范,重复办展、假冒伪劣、商业欺诈的问题比较突出,整个市场比较混乱。其次,展会市场化、专业化的水平不高,仍以政府办展为主,特别是某些地方政府热衷此道。虽然从某些方面来说对展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对展会的作用和规律的认识不够全面。从全国范围来说,展会的专业化水平较低。第三,对展览的行政管理滞后。主要表现在:1、对展会的管理仍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审批制;2、管理力量分散,无统一法规;3、无统一的行业协会。
   
      邸副局长强调,我们目前的管理体制正面临着变革。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将进一步转变职能,取消131项审批项目,这其中就包括国内展览会的审批权。为了在取消审批权的情况下能更好地监督、发展会展行业,引导整个展览行业的规范发展,提高展会的规范化水平,必须通过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间接调控和引导。考虑到目前制订一个法规不太可能,所以制订一个业内统一的标准被提上日程。

      《标准》起草小组主要成员、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徐敏处长在介绍《标准》的制订过程时说,从展览业的整个发展来说,当前展览业的主办单位和管理单位都比较分散。简单的行业管理不利于行业的发展,所以,经贸委委托“城贸联”制订行业标准,目的在于既能帮助参展商进行比较选择,又便于与国际间展览会的沟通,以及行业内的沟通与合作。制订《标准》的过程中,力求从中国展览业的现状出发,并与类似的行业进行比较,主要针对专业展会。
   
      专家一致认为:《标准》应该抬高准入门槛 评审会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所副所长任兴洲主持。与会业内人士和专家代表对《标准》逐条审议,提出了各自的建议和意见,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年限问题。《标准》第5.1.5条规定,评定A级(最高级别)展会,展览的连续性必须保证“在规定的时间段、规定的地区、同一个展览会连续举办不少于5次。”
   
      专家倪玮就指出,这样对一些规格高,质量好,专业性强,但举办频率低的展会不公平。比如说有的展会能满足A级评定的其他标准甚至超过这些标准,但由于是两年或三年举办一届,不能满足连续性的要求,级别就下降了。而有些展会可能是一年举办两届,很容易满足这条要求。对两种展会使用同一条规定是否不太公平。
   
      二、 特殊行业的标准问题。
   
      《标准》第5.1.2条规定,评定A级展会,“境外参展商展位面积与展出净面积的比值不少与20%。”国药展览公司副总经理胡昆萍指出,国家对医药行业有特殊的规定。国外的医药公司想进入中国,必须花2--3年时间进行国内注册,境外品牌进入中国市场都必须使用汉语名称。如果医药类展会应用该条规定的话,那么所有的医药类的展会都不能进入A级,这与医药类展会专业性强,规模大,服务水平高,专业观众比例高的现状是不相符合的。
   
      三、 标准的规范问题。
    
    有代表指出,《标准》对A、B、C级参展商的满意率要求是,“参展商满意率的评价依据参展商满意率调查表,其中总体结论为‘很满意’和‘满意’的数量总和,应不低于参展商总数的
x%”。这三个级别用的都是“很满意”和“满意”的标准,差别在于百分比的不同。而D级规定“参展商满意率的评价依据参展商满意率调查表,其中总体结论为‘一般’以上的数量总和,应不低于参展商总数的70%。”
    
      专家们都认为,作为一个规范化的标准,不应出现前后表述的不一致。中国商业联合会行业发展部副处长张丽君指出,《标准》的制订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告之评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要求。
   
      四、 某些条款的门槛过低。有代表对《标准》第5.1.3.1条 “展览会期间专业观众人次与观众总人次的比值不少于50%”才能达到A级规定提出异议。专家们纷纷表示,《标准》要起到对会展业的引导和规范作用,门槛宜高不宜低。
   
      《标准》是“妥协”的产物
   
      经过与会代表热烈讨论,专家委员会归纳各方意见提出结论:1、《展览会等级的划分及评定》是展览会行业规范发展急需的标准。标准的制定、发布和实施,将对展览会行业建设、技术进步、管理进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2、该标准的技术内容有科学依据,符合展览会行业的实际。标准规定的展会评价体系能较准确地评价展览会的质量,也有利于规范展览会的运作,提高展览会的水平。3、该标准的编写体例基本符合GB/T1.1-2000的规定,结构合理,内容基本完整适用,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
   
      据了解,代表们对经过六次修改的《标准》送审稿仍提出了修改意见:1、将标准的名称调整为《专业性展览会等级的划分及评定》;2、“专业观众”的定义应进一步明确;3、“专业观众”参会比例在各等级后各加10%;4、“观众满意率”评价指标在各等级上应一致,对各等级的满意率做必要的调整;5、增加“等级的评定”内容,规定评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的要求;6、对特装展位面积和境外参展商展位面积与净面积比值做必要的调整。
   
      作为国家经贸委制订的国内会展行业的第一个专业性展览会等级划分和评定标准,《专业性展览会等级的划分及评定》的出台,有其必然性和重要现实意义。讨论中专家代表关于提高“门槛”的意见,体现了专家对《标准》要求严格。同时也应该看到,《标准》毕竟是一个妥协的产物。各方面的专家和政府部门对《标准》仍保留着各自的立场和不同的意见与建议。人们应该相信,随着会展行业的不断发展,《标准》在经历一个补充和完善的过程后,将会适用和指导我国会展行业的发展。同时,《标准》的出台,对其他类型展览会的管理也将起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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