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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萃网观察】案例2000年9月15日作出的本无效审查决定涉及名称为铝合金线材多路水平拉铸结晶炉的95243679.5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1995年3月30日。针对该专利,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其无效的请求,理由是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提交了多份证据证实其主张,其中所提交的证据3和4是:证据3、由洪伟编著、冶金工业出版社1987年2月出版发行的《有色金属连铸设备》封面、目录、第1页、第115-163页;证据4、由王祝堂等编著、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89年6月出版发行的《铝合金及其加工手册》封面、第7-8页的目录、第403页;合议组对证据3、4作出如下认定:证据3和证据4分别是由洪伟编著、冶金工业出版社1987年2月出版发行的《有色金属连铸设备》和由王祝堂等编著、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89年6月出版发行的《铝合金及其加工手册》的复印件,在被请求方没有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根据其公开出版的时间,可确认为本专利申请日以前的公开出版物。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证据3和证据4均可作为判断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案例评析 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第二十九条规定,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对照《审查指南》中有关公开出版物的规定可以看出,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的范围宽于上述《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范围。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就我国大陆出版的各种出版物而言,符合上述《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作为现有技术证据的情况远多于其他类型的出版物的情况。
我国《出版管理条例》所称的图书的出版信息中,均明确记载有书名、作者、出版、发行、印刷单位、版次、印次、开本、印数、书号、定价等信息。该条例所称期刊则会载明期刊名称、编辑、出版、发行单位、出版日期、刊号、定价等。这类出版物均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
本案例中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均属于上述《出版管理条例》所称的图书类出版物,分别出版于1987年和1989年(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1995年3月30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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