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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萃网观察】新华网广州3月6日电(魏蒙、李志金)冒用商品条形码生纠纷,昔日合作伙伴对簿公堂。面对广东首例的条形码 纠纷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条形码属合法的财产利益,判令冒用方赔偿损失1万元。
据参与终审此案的法官介绍,此案涉及中山市阿宝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阿泰商行和一个自然 人黄某。一审至终审历时15个月。黄某是中山火炬开发区某食品厂的个体经营者,经注册取得了厂商识别代码为 “69270XXX”的商品条码。2003年5月21日,他与阿泰商行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书》,约定由阿泰商行委托黄某生产加工“阿泰行”牌系列猪油糕产品,黄某提供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企业标准、标签认可编号、条 码给阿泰商行印制包装。
2006年底,阿泰商行通过了QS认证,而黄某未能通过QS认证,阿泰商行因此终止与黄某的食品加工合作关系,另行委托了阿宝公司进行生产。阿泰商行提供旧包装盒的样板给阿宝公司进行印刷,而旧包装盒上仍印有黄某的商品条码“69270XXX”。同年7月4日,中山市质监局接到黄某的投诉,到阿宝公司进行了检查,后通知该公司进行整改。广州市番禺区质监局也责令阿泰商行,立即停止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行为。2007年12月24日,黄某将阿泰商行、阿宝公司告上了法庭。
据了解,黄某的维权之路并不平坦。他认为阿泰商行、阿宝公司冒用商品条码的行为构成侵权,他们的行为 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如果对方的商品质量存在问题,消费者会误认为是自己商品不合格而对 他形成质疑,影响他的名誉及经济利益。黄某本希望一审法院判令阿宝公司、阿泰商行,连带向其赔偿侵权损失 3.5万元,并在广东省级报纸登报向黄某赔礼道歉。但阿泰商行、阿宝公司辩称,条形码是生产者、销售者作为 管理的一种手段,他们使用了原告的条形码只会对原告造成正面的影响。此外,消费者选购商品是根据商品性能 、产地、生产商、价格等因素,而仅凭条形码不能辨别出任何信息,阿泰商行使用黄某的条码没有造成损失。
一审法院没有支持黄某的请求并判其败诉。于是,黄某提起上诉。中山市中级法院认为,商品条形码虽然包 含有企业名称等信息,但一般公众不可能知晓其中包含的信息,所以商品条形码不属于企业名称权的范围。由于冒用商品条形码的行为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误解和商品销售,所以冒用商品条形码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法院不支持黄某认为阿泰商行不正当竞争的诉求。此外,因商品条形码不是企业人格利益,法院也驳回了黄某主张赔礼道歉的诉求。阿宝公司系受阿泰商行的委托使用黄某商品条形码,黄某无证据证明阿宝公司具有过错,其要求阿宝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但二审法院认为,法律虽没有规定商品条形码是何种民事权利,但商品条形码有利于商品管理和流通,因此,商品条形码具有民事利益,经注册取得的商品条形码是合法的财产利益,应受法律保护。阿泰商行未经黄某允 许,擅自使用其商品条形码,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黄某因调查、制止侵害行为和诉讼所支出的费用属于损失,应由阿泰商行赔偿1万元。
来源: 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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